案鑑 EngLex跨法域工程爭議案例知識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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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域工程爭議案例知識庫

以電力系統工程師視角建構,涵蓋台灣、中國大陸、國際仲裁三大法域。
將判決書解讀時間從 2-3 小時縮短到 10 分鐘。

7
法域覆蓋
TW / CN / ICSID
60
已上線案例
目標 50+
13
爭議類型
60
附原始來源
60/60

五大差異化特色

目前市場上不存在直接競品

工程分類體系

以電壓等級、設備類型、工程階段為主軸,而非法律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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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域對照卡片

同一爭議類型下並列台灣、中國大陸、國際仲裁的法律後果與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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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教訓欄位

每筆案例附上工程師可直接應用的教訓與預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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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共/其他工程

二號運河整建工程管理費與情事變更爭議案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654 號

第三審 · 台上

承攬人於民國 89 年(2000 年)10 月 18 日承攬某公共工程業主之「二號運河整建工程」,契約金額新台幣 86,450,000 元,原訂工期 230 日。實際自 89 年 10 月 27 日開工至 92 年 7 月 30 日完工,使用 1,007 日,扣除國定假日 129 日、颱風雨天 50 日及原合約 230 日,其餘 598 日由業主核准展延。承攬人主張展延係因業主變更設計所致(較原訂工期增加 260%),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業主給付:(一)污泥處理費 1,764,392 元;(二)營建管理費 22,027,780 元(按比例法以「監測系統」「雜項工程」「品管及相關報表費用」「工程保險費」「包商利潤」等一式計價項目合計 8,472,223 元 × 598 ÷ 230 計算);(三)履約保證手續費損失 86,450 元。案件歷經高雄地院 93 年度重訴字第 310 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6 年度建上字第 11 號,上訴至最高法院。

工期延誤費用爭議
最高法院
2008-08-07
中國大陸太陽光電

150MW 漁光互補光伏電站工期延誤案

(2019)贛民終 231 號

高院 · 民終

150MWp 蔣巷三洞湖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原合同約定 70 天日曆天工期。發包人分別於 6 月 24 日、7 月 5 日變更施工圖紙,影響原定 6 月 30 日的完工期限。承包人主張工期應相應順延。

工期延誤展延工期GB/T 9535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12-20
中國大陸太陽光電

光伏電站併網後竣工日期認定案

(2020)晉 09 民初 73 號

中院 · 民初

光伏發電工程一、二期全部併網發電後,對發包人已經產生收益,但雙方就工程款支付條件是否成就產生爭議。承包人主張併網發電即為竣工,發包人應依約支付工程款。

試驗驗收費用爭議IEC 61215
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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