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電站併網後竣工日期認定案
案號「(2020)晉 09 民初 73 號」之案件分析(文康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光伏發電工程一、二期全部併網發電後,對發包人已經產生收益,但雙方就工程款支付條件是否成就產生爭議。承包人主張併網發電即為竣工,發包人應依約支付工程款。
光伏電站併網發電代表系統已通過電力公司的併網檢測,包含電能品質測試、保護繼電器整定值驗證、接地系統測試等技術驗收。一、二期工程全部併網後即開始持續發電並產生收益,從工程技術角度已具備正常運行條件。
光伏電站全部併網發電後,是否可將併網日期認定為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條件是否因此成就?
法院將併網發電之日(2019 年 10 月 25 日)認定為竣工日期。理由為一、二期工程全部併網發電後對發包人已經產生收益,工程款支付條件已成就,發包人應依約履行付款義務。
以下條款範本為依本案教訓所擬,可直接複製貼上至您的工程合約中以避免類似爭議
1. 竣工日期認定條款
本工程之竣工日,以下列日期中最早發生者為準:(一)取得當地供電公司出具之併網驗收合格文件之日;(二)工程全部併網發電並持續運行滿七十二小時無重大故障之日;(三)發包人接收工程並實際投入使用之日;(四)合同約定的竣工驗收程序完成之日。發包人不得以未進行正式竣工驗收為由拒絕承認本條所定之竣工事實。
2. 工程款支付里程碑條款
工程款支付里程碑及比例如下:(一)合同簽訂後預付款百分之二十;(二)設備到場驗收合格後支付百分之三十;(三)安裝完成且通過電網公司併網驗收合格後支付百分之三十;(四)併網發電並持續運行滿三個月後支付百分之十五;(五)保修期屆滿後支付保留款百分之五。發包人應於各里程碑事實成立後十五日內支付對應款項,逾期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
3. 驗收拒絕之違約責任條款
工程已實際投入使用或已併網發電產生收益後,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或拒付工程款的,自工程實際使用或併網發電之日起,視為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應立即支付剩餘工程款。承包人並有權依《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 上述條款僅為通用範本,實際使用前請依您的具體案件情況及準據法調整,並建議經律師審閱。
- 1光伏電站全部併網發電後,法院可將併網日認定為竣工日期
- 2併網發電產生收益是認定竣工的重要依據
- 3合約中應明確約定竣工日期的認定標準,避免爭議
- •合約中明確定義「竣工」的判斷標準(如併網即視為竣工)
- •保留完整的併網測試報告及電力公司出具的驗收文件
- •工程款支付條件應與具體可驗證的里程碑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