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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光伏發電工程併網即視為竣工驗收(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確認)
中國大陸試驗驗收費用爭議

光伏發電工程併網即視為竣工驗收(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確認)

(2017) 最高法民申 4412 號最高人民法院[待核對]
案號解析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民申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案號「(2017) 最高法民申 4412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太陽能模組光伏支架太陽光電GB/T 50796-2012
事實摘要

承包人主張涉案光伏工程已併網發電,應視為已竣工驗收;發包人則主張工程未經竣工驗收且存在質量問題(光伏支架基礎瑕疵),不具備支付工程款條件。一審法院依《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範》(GB/T 50796-2012) 認定光伏工程須通過單位工程、工程啟動、工程試運和移交生產、工程竣工四階段驗收,且承包人未能提供竣工驗收合格證據,駁回承包人主張。二審法院則依發包人出具的工程併網函件,認定 2014 年 3 月光伏區全部併網即代表轉移占有,工程價款結算條件成就。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維持二審判決。

工程爭點分析

光伏工程驗收依 GB/T 50796-2012 通常分四階段(單位工程、工程啟動、工程試運和移交生產、工程竣工)。實務中業主與承包人對「併網」之法律效果常有爭議——業主視併網僅為運行測試、承包人視併網為事實竣工。光伏支架基礎之施工品質(涉及風荷載、地震荷載計算)是常見爭點。

法律爭點

(1)光伏發電工程「併網發電」是否等同於「竣工驗收」?(2)發包人是否得以「光伏行業特殊慣例」否認併網等同於移交生產?(3)二審判決是否單純以併網時間作為認定依據?

判決/裁決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發包人主張「光伏行業存在特殊慣例,併網發電不屬於移交生產」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慣例。同時,二審判決並非單純以併網時間作為認定依據,而是結合契約約定的計畫開工和竣工時間,以及發包人出具的工程併網相關函件,故維持二審判決——確認併網即視為竣工,工程價款結算條件成就。

合約建議書寫文字

以下條款範本為依本案教訓所擬,可直接複製貼上至您的工程合約中以避免類似爭議

1. 竣工認定階段條款(Phased Completion Definition Clause)

本工程之竣工依下列順序分階段認定:(一)機械竣工(Mechanical Completion):所有設備安裝完成並通過廠驗;(二)試運行驗收(Commissioning):完成系統試運行並達成性能指標;(三)併網發電(Grid Connection):取得電業核准之併網調度協議;(四)綜合驗收(Final Acceptance):通過業主委託之第三方綜合驗收。雙方明確約定,僅綜合驗收完成始構成本契約之「竣工」,併網發電不視為竣工,業主於併網後仍保留驗收權利及瑕疵抗辯權。

2. 業主併網函件保留條款(Employer's Grid Connection Acknowledgment Reservation)

業主出具之任何併網確認函件、調度協議、運行記錄等,均不構成業主對工程竣工之確認,亦不影響業主依本契約所享之驗收權利、保固請求權及瑕疵抗辯權。承包人不得以業主出具上述文件為由主張工程已視為竣工。

⚠ 上述條款僅為通用範本,實際使用前請依您的具體案件情況及準據法調整,並建議經律師審閱。

實務教訓
  • 1光伏工程「併網發電」+「發包人出具併網函件」之組合,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構成事實竣工
  • 2發包人主張「行業特殊慣例」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否則法院不予採認
  • 3GB/T 50796-2012 之四階段驗收非絕對門檻,事實竣工得依《建設工程司法解釋》補充認定
預防建議
  • EPC 契約應明確區分「併網」「試運行」「正式竣工」之法律意義,避免單一文件被解釋為竣工
  • 業主若認為併網不等同竣工,須在併網函件中明確保留驗收權利及瑕疵抗辯權
  • 承包人應保存所有發包人出具之工程文件(併網函件、調度協議等)作為事實竣工之證據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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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7) 最高法民申 44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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