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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光伏項目業主阻工致 EPC 合同無法完成之損失賠償範圍
中國大陸費用爭議終止合約

光伏項目業主阻工致 EPC 合同無法完成之損失賠償範圍

(2020) 冀 06 民終 3555 號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待核對]
案號解析2020 年中級人民法院民終(保定市)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案號「(2020) 冀 06 民終 3555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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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發包人未能完成涉案光伏項目所需用地之拆遷補償等工作,致使施工受阻,最終導致 EPC 合同無法完成。承包人因此遭其聘請之多個分包索賠,遂向發包人主張應賠償相關損失(包括對下游分包商與設備供應商之賠償款)。

工程爭點分析

EPC 統包模式下,承包人對下游 EPCm(設計)、施工分包、設備供應商均有獨立合同關係。當業主阻工(如場址未交付、法規許可未取得)時,承包人不僅本身產生停窩工損失,亦須對其下游承擔違約責任,形成「索賠鏈」。光伏項目特有之用地問題(屋頂、漁光互補水域、農光互補土地)常因拆遷補償不到位而發生此類爭議。

法律爭點

(1)業主阻工致 EPC 合同無法完成時,承包人對下游分包商及設備供應商之賠償款是否得向業主索賠?(2)損失賠償之舉證標準(生效判決確認 vs. 雙方未確認金額)有何差異?(3)業主非主觀故意阻工時,賠償金額是否得本於公平原則酌減?

判決/裁決摘要

法院認為:(1)對於承包人和施工分包之賠償款,因已在相關案件中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係承包人實際損失,故予採信;(2)對於承包人和設備分供方之賠償款,由於僅提交雙方簽訂的設備採購合同和索賠函,雙方對賠償數額沒有進行協商或確認,無法證實實際損失數額,故不予採信;(3)考量出現阻工亦非發包人之主觀意願,且在違約事實發生後進行了多次協調,故本著公平原則對發包人應承擔的賠償數額進行了酌定核減。

合約建議書寫文字

以下條款範本為依本案教訓所擬,可直接複製貼上至您的工程合約中以避免類似爭議

1. 業主先決條件義務條款(Employer's Conditions Precedent)

業主於開工日前須完成:(一)取得本工程所需之全部行政許可(建設用地、施工許可、環評、文資調查等);(二)完成施工現場用地之拆遷補償並交付承包人占有;(三)取得電業之併網意向書。如業主未能於約定日期完成上述任一項目,致承包人無法依約開工或停工,業主應賠償承包人因此所生之停窩工費用、機具閒置費、人員待工費及對下游分包之違約金(以實際發生且能舉證者為限)。

2. 下游分包索賠背靠背條款(Back-to-Back Subcontractor Claim)

如承包人因業主原因(包含但不限於業主阻工、變更設計、工期展延)對其下游分包商、設備供應商承擔違約責任,業主同意賠償承包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承包人就下游索賠應於知悉後三十(30)日內以書面通知業主,並提供下列文件之一:(一)下游索賠之生效判決或仲裁判斷;(二)承包人與下游簽署之賠償確認書並附賠償計算依據。

⚠ 上述條款僅為通用範本,實際使用前請依您的具體案件情況及準據法調整,並建議經律師審閱。

實務教訓
  • 1承包人對下游索賠款若僅有「採購合同 + 索賠函」而無生效判決或雙方確認文件,法院通常不予採信
  • 2業主阻工縱非主觀故意,仍須承擔違約責任;但法院得本於公平原則酌減賠償金額
  • 3EPC 承包人應督促下游分包就索賠進行協商確認,或先行提起訴訟取得生效判決,以強化對業主索賠之證據力
預防建議
  • EPC 契約應明確列出業主之先決條件義務(用地交付、許可取得、拆遷補償),並約定違反時之具體賠償標準
  • 承包人應與下游分包約定「業主阻工」情況下之背靠背索賠機制,確保下游索賠程序符合上游證據要求
  • 面對業主阻工時,承包人應立即發出正式索賠通知並保存所有溝通記錄,避免後續舉證困難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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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0) 冀 06 民終 35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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