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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屋頂分布式光伏「零租金合同」性質爭議案
中國大陸合約效力

屋頂分布式光伏「零租金合同」性質爭議案

(2022) 浙 06 民終 4075 號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待核對]
案號解析2022 年中級人民法院民終(紹興市)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案號「(2022) 浙 06 民終 4075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太陽能模組太陽光電屋頂分布式
事實摘要

項目公司與屋頂業主採「零租金」模式簽訂能源管理合同,雖含「租用」字眼但無租金約定。屋頂後被新業主受讓。當事人姓名在律所文章中未明示。

工程爭點分析

屋頂分布式光伏 BAPV 項目高度依賴屋頂使用權之穩定性。若採零租金或合作模式而非租賃,物權法上之保護機制(買賣不破租賃、停產停業損失)可能無法適用,影響長期投資安全。

法律爭點

零租金能源管理合同是否屬租賃合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能否適用以對抗新業主?

判決/裁決摘要

紹興中院認定:「該租用與租賃有本質的不同,且該合同中對租金並無約定,因此本案並非租賃合同糾紛」。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項目公司無權向受讓房屋的新業主主張繼續履行能源管理合同或要求賠償損失。

實務教訓
  • 1「零租金」合同不被認定為租賃,無法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保護
  • 2合同相對性原則使項目公司無法直接約束新業主
預防建議
  • 即使商業上採零租金模式,合同形式仍應採用「租賃」明確約定,以取得物權法保護
  • 與屋頂業主簽約時應同步要求業主在房屋處分前通知項目公司並承諾轉讓義務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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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2) 浙 06 民終 40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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