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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項目公司向實際用電方主張電費案(事實合同關係)
中國大陸費用爭議

項目公司向實際用電方主張電費案(事實合同關係)

(2020) 鲁 13 民終 4445 號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待核對]
案號解析2020 年中級人民法院民終(東營市)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案號「(2020) 鲁 13 民終 4445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太陽能模組太陽光電屋頂分布式
事實摘要

項目公司與屋頂業主簽訂能源管理合同,但實際用電方為該屋頂下之新租用人(非簽約方)。項目公司以「不當得利」「能源管理合同概括式承繼」為由向實際用電方主張電費。當事人姓名未明示。

工程爭點分析

屋頂分布式項目之供用電鏈為「項目公司 → 屋頂業主 → 實際用電方(租戶)」。當實際用電方變更但能源管理合同未補充時,產生支付責任歸屬爭議。

法律爭點

項目公司能否突破合同相對性,向非簽約之實際用電方主張電費?

判決/裁決摘要

東營中院駁回「不當得利」與「概括承繼」兩項主張,但認定項目公司與實際用電方「雙方以消極的事實行為形成供用電的法律關係」,最終以「形成事實合同關係」為由支持項目公司對實際用電方之電費主張。

實務教訓
  • 1「事實合同關係」可作為突破合同相對性向實際用電方索賠之路徑,但屬實踐中少數情形
  • 2法院通常會扣減一部分應由屋頂業主取得之收益,最終支持金額可能低於合同約定
預防建議
  • 若供電可能涉及第三方主體,應協調三方簽署能源管理合同
  • 或取得第三方支付確認
  • 或至少在合同中就第三方引入、更換、消納、結算事項作出約定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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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0) 鲁 13 民終 444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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