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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電價政策調整非情勢變更案
中國大陸費用爭議

電價政策調整非情勢變更案

(2022) 浙 05 民終 151 號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待核對]
案號解析2022 年中級人民法院民終(湖州市)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案號「(2022) 浙 05 民終 151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太陽能模組太陽光電屋頂分布式
事實摘要

屋頂分布式光伏能源管理合同採「參照當地電網電價打折」結算自發自用部分電費。政府銷售電價政策調整後,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 533 條情勢變更制度。當事人姓名未明示。

工程爭點分析

中國電價政策具高度變動性(峰谷分時、需量電價、輔助服務費等多次調整)。FIT 結算公式之穩定性受政策週期直接影響。

法律爭點

政府電價政策調整是否構成《民法典》第 533 條規定之情勢變更?

判決/裁決摘要

湖州中院認定政府對於銷售電價的調整「系市場主體參與經營活動中可預見的市場規律,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範疇」,「不應認為構成足以動搖案涉合同基礎的重大變化」,駁回情勢變更主張。

實務教訓
  • 1電價政策變動屬「可預見的市場規律」,不構成情勢變更
  • 2正常商業風險與情勢變更之分界:高頻變動性高 → 商業風險;單次重大政策轉向 → 可能情勢變更
預防建議
  • 合同電費結算公式應明確區分電價本身、代理費、過網費、各類基金等構成要素
  • 對重大政策變更(如 FIT 退場)設明確的合同調整條款,不依賴情勢變更原則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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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2) 浙 05 民終 15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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