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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新能源補貼政策變化非情勢變更案
中國大陸費用爭議

新能源補貼政策變化非情勢變更案

(2019) 蘇 06 民終 1497 號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待核對]
案號解析2019 年中級人民法院民終(南通市)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案號「(2019) 蘇 06 民終 1497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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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新能源項目補貼政策變化後,當事人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當事人姓名未明示。

工程爭點分析

中國光伏補貼制度自 2013 年起經 6 次以上重大調整(531 新政、平價上網、補貼退坡等),對 IRR 模型影響顯著。

法律爭點

新能源補貼政策變化是否屬「締約時無法預見之情形」,能否適用情勢變更?

判決/裁決摘要

南通中院認為新能源項目補貼政策變化「不屬於締約時無法預見的情形,因而不能認定締約後情勢發生變更」,駁回情勢變更主張。

實務教訓
  • 1補貼政策變化在中國新能源行業屬「可預見」範疇,不構成情勢變更
  • 2與西班牙 ECT 投資仲裁形成對照——西班牙仲裁庭較傾向認定「合理預期」受保護(intl-001 Masdar),中國法院則嚴格
預防建議
  • 投資模型應對補貼政策變動作壓力測試
  • 對重大補貼變化設合同調整或退出機制,不依賴司法情勢變更救濟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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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9) 蘇 06 民終 149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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