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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抵押後租賃無法對抗抵押權人之執行案
中國大陸合約效力

抵押後租賃無法對抗抵押權人之執行案

(2020) 蘇 0902 執異 160 號江蘇省(中段代號 0902,具體基層法院待查)[待核對]
案號解析2020 年基層人民法院執異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案號「(2020) 蘇 0902 執異 160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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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屋頂房屋於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已被法院依法查封,項目公司其後與屋頂業主簽訂租賃協議。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致房屋所有權變動後,項目公司請求新業主繼續履行租賃協議。當事人姓名未明示。

工程爭點分析

屋頂分布式項目簽約前若未充分核查屋頂業主資信、不動產抵押查封狀況,項目壽命將受第三方權利執行直接威脅。

法律爭點

租賃發生在抵押、查封之後者,能否對抗抵押權人或查封之執行?

判決/裁決摘要

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房屋出租前已設抵押權或已被查封者,承租人請求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不予支持),駁回項目公司要求在案涉房屋被司法拍賣後仍繼續履行租賃協議之請求。

實務教訓
  • 1租賃 vs. 抵押 / 查封:時間先後決定權利位階
  • 2簽約前未核查不動產登記,是項目失敗最常見原因之一
預防建議
  • 簽約前對屋頂業主之資信進行調查,確認其涉訴、被執行情況
  • 要求業主提供不動產登記資訊,確認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或查封
  • 考慮為設備購買財產保險,並在合同中設定設備拆除與返還條款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江蘇省(中段代號 0902,具體基層法院待查)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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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0) 蘇 0902 執異 1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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