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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違反「保障屋頂功能」義務之合同解除案
中國大陸品質瑕疵終止合約

違反「保障屋頂功能」義務之合同解除案

(2022) 浙 06 民終 3142 號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待核對]
案號解析2022 年中級人民法院民終(紹興市)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案號「(2022) 浙 06 民終 3142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太陽能模組太陽光電屋頂分布式
事實摘要

案涉能源管理合同明確約定項目公司需「保障屋頂正常使用功能」,並針對性約定項目公司未能履行該項義務時業主享有合同解除權。屋頂發生漏水後,業主主張解除合同。當事人姓名未明示。

工程爭點分析

「替代屋頂」「保障屋頂功能」等義務條款對項目公司風險顯著大於僅承擔侵權責任之情形。

法律爭點

屋頂業主可否將「侵權之訴」(漏水因果關係)轉化為「違約之訴」(違反屋頂功能義務),淡化因果關係之舉證難度?

判決/裁決摘要

紹興中院認定:儘管項目公司以原告未證明漏水與案涉項目存在因果關係、漏水原因未經鑑定等理由抗辯,但由於合同對解除權之既有約定,且證明屋頂「未實現正常功能」之難度低於證明侵權法上之因果關係,仍支持屋頂業主之訴訟請求,判決解除能源管理合同。

實務教訓
  • 1將侵權之訴轉化為違約之訴,可顯著降低業主舉證難度
  • 2「保障屋頂功能」「替代屋頂」等義務條款使項目公司風險暴露顯著放大
預防建議
  • 合同避免出現「替代屋頂」「保障屋頂功能」等寬泛義務條款
  • 如必須約定屋頂維護義務,應限縮於「漏水歸因於光伏設備時」
  • 建立屋頂定期巡檢機制並留存記錄,作為履約證據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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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2) 浙 06 民終 31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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