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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新能源項目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中國大陸費用爭議

新能源項目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2018) 京民初 190 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待核對]
案號解析2018 年高級人民法院民初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案號「(2018) 京民初 190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風電設備風力發電
事實摘要

某金融租賃公司(出租人)與 Z 公司(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及與國建公司之三方《融租購買協議》,約定融資租賃方式承租風電場項目設備。承租人後拖欠租金。當事人實名稱呼為「Z 公司」「國建公司」(律所文章採部分代稱)。

工程爭點分析

新能源項目融資租賃結構:承租人通常以電站並網後之電費收益作為支付租金來源。一旦項目無法取得預期電費收益,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即生爭議。

法律爭點

新能源項目融資租賃中:(1)逾期支付租金之違約責任;(2)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時之損失賠償範圍;(3)租賃物殘值處理。

判決/裁決摘要

北京高院支持出租人之訴請。賠償範圍包括:(a) 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之情形 → 逾期利息 + 訴訟費用 + 其他合理支出;(b) 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之情形 → 逾期利息 + 全部未付租金與收回租賃物價值之差額;(c) 租賃物期滿後歸出租人所有 → 加計合同到期後租賃物之殘值。

實務教訓
  • 1新能源融資租賃之損失賠償範圍隨救濟方式不同而異
  • 2電費收益作為還款源時,項目運營風險直接傳導至融資結構
預防建議
  • 融資租賃合同應明確約定「設備殘值評估方式」與「拍賣處置流程」
  • 電費收益作為還款源時應同步設立電費監管帳戶
  • 風電項目融資前應充分評估限風、棄風風險對發電量之影響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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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8) 京民初 1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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