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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電費收益權質押與強制執行衝突案
中國大陸費用爭議

電費收益權質押與強制執行衝突案

(2020) 贛執異 4 號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待核對]爭議金額:CNY 21,137,452.51
案號解析2020 年高級人民法院執異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案號「(2020) 贛執異 4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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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2019 年 7 月 26 日,某資管公司就其與 A 公司之合同糾紛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凍結 A 公司名下「張集鎮光伏電站電費收入銀行帳戶」並劃轉 21,137,452.51 元。Y 公司主張其對該帳戶享有「電費收益權質押」之質權(2016 年設立並辦理應收帳款質押登記),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當事人為「A 公司」「Y 公司」「某資管公司」(律所文章部分代稱)。

工程爭點分析

電費收益權質押為新能源項目融資常見擔保結構。質物特定化(電費收入帳戶之資金與其他資金混同)為質押效力之關鍵。

法律爭點

電費收益權質押權人能否以質權為由阻卻法院之強制執行?

判決/裁決摘要

江西高院認定 Y 公司之質權存在,但因質物未特定化(電費收入混入一般帳戶),不能阻卻強制執行。Y 公司之質權「只需保障其在受償順位上的優先地位,並不排除該帳戶內存款的執行」。

實務教訓
  • 1電費收益權質押權人不能以質權為由阻卻強制執行
  • 2質權僅保障受償順位,不阻擋執行行為
  • 3質物特定化(專用監管帳戶)為質押實效之關鍵
預防建議
  • 設立僅用於收取項目電費收益之專用監管帳戶
  • 明確該帳戶內所有資金均視為質押財產
  • 質押合同綁定具體電費收入之來源與用途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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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0) 贛執異 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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