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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光伏電站設備未登記抵押優先權糾紛再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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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電站設備未登記抵押優先權糾紛再審案

(2020) 魯民再 77 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待核對]
案號解析2020 年高級人民法院民再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案號「(2020) 魯民再 77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太陽能模組太陽光電
事實摘要

B 公司與能源科技公司簽訂《光伏電站承包合同》,能源科技公司承包建設山東濰坊保稅區 15MW 金太陽工程。雙方於 2014 年 5 月簽訂《光伏電站抵押協議》(**未辦抵押登記**)約定 B 公司以光伏電站所有權為最終工程決算價款作抵押。2018 年 3 月,B 公司又將該光伏電站主要設備抵押給日照銀行濰坊分行等(**已辦抵押登記**)。能源科技公司起訴要求就拍賣價款優先受償。當事人為「B 公司」「能源科技公司」「日照銀行濰坊分行」。

工程爭點分析

新能源項目資產處置(拍賣、變更核準、備案)涉發改部門之行政協調。未登記抵押之執行困難放大項目融資風險。

法律爭點

未登記之抵押權能否對抗在後設立並完成登記之善意第三人抵押權?

判決/裁決摘要

山東高院再審認定:未登記抵押權不能對抗已登記善意第三人,能源科技公司無優先受償權。資產處置(尤其司法拍賣)必須在拍賣前向當地發改部門諮詢資產拍賣後變更核準、備案文件之要求。

實務教訓
  • 1未登記抵押權不能對抗已登記善意第三人——抵押登記為對抗效力之必要條件
  • 2新能源項目資產拍賣涉發改部門變更核準、備案,須事前協調
預防建議
  • 設立抵押權後第一時間辦理登記
  • 新能源項目融資擔保結構應結合動產抵押登記制度(《民法典》第 403 條)
  • 資產處置前先諮詢發改部門變更核準與備案要求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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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20) 魯民再 7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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