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鑑 EngLex跨法域工程爭議案例知識庫
案例庫/EPC 開工日期之認定案(監理報審表 vs. 合同簽訂日)
中國大陸工期延誤

EPC 開工日期之認定案(監理報審表 vs. 合同簽訂日)

(2020) 贛民終 64 號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待核對]
案號解析2020 年高級人民法院民終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案號「(2020) 贛民終 64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太陽能模組太陽光電
事實摘要

EPC 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合同簽訂生效日(2016 年 12 月 5 日)。發包人主張此為開工日;承包人主張實際開工日為 2017 年 2 月 6 日。監理單位蓋章簽發《工程開工報審表》記載開工日期為 2017 年 2 月 7 日。當事人姓名未明示。

工程爭點分析

新能源 EPC 開工日期影響:(a) 工期計算起點;(b) 違約責任起算;(c) FIT 政策時程適用;(d) 補貼政策窗口期。

法律爭點

EPC 工程之「開工日」如何認定:合同約定 vs. 監理單位簽發報審表 vs. 實際施工事實?

判決/裁決摘要

江西高院認定:依司法解釋,開工日期應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之日期。儘管 EPC 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簽約生效日,但監理單位簽發之《工程開工報審表》記載 2017 年 2 月 7 日。結合監理簽發之開工通知與承包人自述,**確認 2017 年 2 月 6 日為開工日期**(非合同約定之 2016 年 12 月 5 日)。

實務教訓
  • 1EPC 開工日認定優先順序:監理簽發開工通知 > 合同約定
  • 2若無監理開工通知,則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等
預防建議
  • EPC 合同明確約定「開工日 = 監理簽發開工通知日」,避免後續爭議
  • 保留所有開工相關文件:開工報告、施工許可證、監理通知、進場記錄
  • 若實際開工日早於監理通知日,應同步取得發包人書面確認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前往來源資料庫 ↗

案號:(2020) 贛民終 64 號

相關案例

依爭議類型與電力分類相似度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