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法域對照
同一爭議類型下並列台灣、中國大陸、國際仲裁的處理方式
業主變更設計致工期展延時承攬人之救濟可能性
比較台灣與中國大陸法院對於業主變更設計致工期展延時,承攬人/承包人之救濟途徑與法院態度。兩岸法院態度差異顯著:台灣最高法院對情事變更原則採嚴格解釋、要求實際費用法舉證;中國大陸法院則較傾向直接認可工期順延並免除逾期違約責任。
台灣
摘要
契約若已約定工期之核計、停工及展延規則,且承攬人對工期核定不得異議者,縱使實際工期較原訂工期增加 260%,最高法院仍認定雙方於簽約時已預見延展可能,不符情事變更原則要件;且一式計價之管理費、品管費、利潤等項目,不因工期延長而得請求額外給付
核心原則
一式計價管理費以工作量計算、契約已預見者不符情事變更要件
救濟途徑
承攬人若無實際費用憑證且無法證明屬「非訂約時所得預料」者,請求普遍遭駁回
中國大陸
摘要
發包人變更施工圖紙構成工期順延之正當事由
核心原則
設計變更 → 工期順延
救濟途徑
工期順延 + 不得主張逾期違約
光伏電站竣工驗收認定標準
比較中國大陸法院對光伏電站「竣工」的認定方式,以及業主拒絕驗收時的法律效果
中國大陸
摘要
併網發電產生收益後,法院將併網日認定為竣工日期
核心原則
併網發電 = 竣工
救濟途徑
確認竣工 + 支付工程款
FIDIC
摘要
Taking Over Certificate (TOC) 為正式竣工文件,Engineer 有義務在條件滿足時簽發
核心原則
FIDIC Clause 10.1 Taking Over
救濟途徑
申請 TOC + Engineer 遲延簽發時視為已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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