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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庫/光伏項目預收購合同解除案
中國大陸合約效力終止合約

光伏項目預收購合同解除案

(2018) 晉 1181 民初 233 號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待核對]爭議金額:CNY 129,000
案號解析2018 年基層人民法院民初(孝義市)
中倫律師事務所案例分析

案號「(2018) 晉 1181 民初 233 號」之案件分析(中倫律所研究文章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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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預收購方支付前期開發費 119,000 元 + 履約保證金 10,000 元。合同約定「40 天不進場、不施工視為放棄,合同作廢」。被告未進場施工。原告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返還預付款項。當事人為「電子科技公司」(原告)vs.「光伏新能源公司」(被告)。

工程爭點分析

光伏項目預收購階段(並網前項目主體變更受限)之合同解除風險。新能源項目審批特殊性(路條、備案、核準)使預收購結構面臨無法履約風險。

法律爭點

(1)預收購合同因約定條件成就而解除之效力?(2)解除後預付款項與履約保證金之返還範圍?

判決/裁決摘要

孝義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解除合同之訴請。判決:(a) 預付前期開發費 119,000 元被告應返還;(b) 履約保證金 10,000 元因雙方對合同未履行完畢解除均有責任,返還一半 5,000 元。

實務教訓
  • 1預收購合同明確約定「特定行為未完成即視為放棄」條款,可作為解除權行使之依據
  • 2履約保證金返還比例須考慮雙方解除責任之分擔
預防建議
  • 預收購合同明確約定關鍵節點之時限與違約效果
  • 履約保證金應綁定特定義務之履行,避免解除後爭議
  • 預收購階段保留所有溝通與驗收記錄
案件來源
類型法院判決
機構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
日期[待核對]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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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2018) 晉 1181 民初 2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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